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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4-07-25 17:06 本文来源: 系统

一、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肝移植、心脏换瓣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报销。

二、住院管理

(一)就诊及报销流程:医生开入院证,病人到结算处办理入院,领取《住院病人告知单》并缴纳本次预计总费用50%的预付金——医生核对人、卡、身份证是否一致(医疗卡未办理或遗失的患者需到医保局办理临时医疗卡),宣读《住院病人告知单》,填写住院审批单——病人在住院2日内将医保卡、审批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拿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医保手续(逾期不交者,造成不予报销后果自负)——住院期间,医生将自费项目告知病人——出院时,病人将预交收据及住院审批单留存联交到医保结算窗口并结清个人负担费用。

(二)住院的起付金:在我院就医的城镇居民参保病人的起付金为4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递减50元,递减后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由学校、幼儿园集体参保的学生、幼儿,生病住院发生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金为100元。

(三)住院待遇:在我院就诊的病人,符合居民基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合格费用按65%报销,2013年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0.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按剩余合格费用55%赔付,18周岁以下最高赔付14万元。18周岁以上最高赔付19万元。

部分诊疗项目、药品计入报销比例,特殊项目、药品的审批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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