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 发布时间:2023-11-02
一、城镇职工
(一)享受待遇需要满足的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二)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门诊用药、检查和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三)报销标准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人员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
在职职工 (统账结合) | 200 | 50% | 60% | 2000元/年 |
退休人员 (统账结合) | 150 | 60% | 70% | 2500元/年 |
在职职工 (单建统筹) | 200 | 50% | 60% | 800元/年 |
退休人员 (单建统筹) | 150 | 60% | 70% | 1000元/年 |
二、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取消药品加成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合格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当年各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的60%。
人员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
县域内取消药品加成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
当年各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60%
| 2025年 | ||
居民高档次 | / | 80% | 324元 | |
居民低档次 | / | 80% | 240元 | |
三、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享受,年度支付限额不结转。职工门诊自然年度支付总金额计入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